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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成功案例摘要

  • 债权债务
  • (2014)南法民初字第021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田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法民初字第02151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XX律师。

  被告方xx,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12XXXX2219xxx03529X。

  被告袁xx,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12XXXX22196xxx265281。

  省略。。。。。。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x、袁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606815元;

  二、被告方xx、袁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违约金(以606815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在本判决确认的被告方xx、袁xx债务范围内,原告重庆XX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方xx所有的渝FXXX的丰田XX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88元,由被告方xx、袁xx负担(此款原告重庆XX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方xx、袁xx随前款支付给原告重庆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敏

  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

  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XX


  • 2015-04-19
  • 南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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