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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诉陈某某、邓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7)云2301民初30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显俊律师
在本律师得努力下,原告最终选择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沈XX诉称,被告陈某某、邓X某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被告邓X某分别于 年 月 日向原告沈XX借款人民币 元,被告邓X某出具借条、收条,于 年 月 日向原告沈XX借款人民币 元,被告邓X某出具借条、收条。后因原告沈XX经济困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沈XX特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得利息 元( 元× %÷365天× 天= 元),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还请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某某、邓X某答辩称:

  答辩人邓X某向原告沈XX借款 元是事实,但是答辩人邓X某已经还清了全部的借款本息,恳请法庭驳回原告沈XX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沈XX应当返还答辩人邓X某的 也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

  答辩人邓X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 年 月 日,向原告沈XX借款 元, 年 月 日,答辩人邓X某再次向原告沈XX借款 元。

  答辩人邓X某收到原告沈XX的借款后共计向原告沈XX指定帐户转账 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其中: 年 月 日分两次转款共计 元, 年 月 日分四次转账共计 元, 年 月 日转账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答辩人邓X某转至原告沈XX指定帐户的资金在支付法律认可的利息,并清偿本金后还有剩余的 元。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沈XX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于沈XX应当返还答辩人邓X某的 也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沈XX发现自己起诉错误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 2017-11-10
  • 楚雄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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