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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平面设计工作室与四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川0191民初118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强律师
所有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2014年4月14日,原告某工作室作为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2014年印刷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定做印刷、广告制品,《协议书》载明了印刷、广告制品的纸质规格及分项单价,同时还载明由于市场材料行情的波动不稳定因素,此价格只作为指导价。2014年4月25日、2014年7月20日、2014年9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印刷制作订货合同》四份,合同总金额为743360.94元,约定:1、种都公司购买的产品名称、订印数量、加工方式、材质、成品规格、单价等。2、甲方收货后,全部货款需在1月内结清。以上货款不含税,如甲方要求开发票税费8%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支付货款,乙方按实际拖欠金额以国家银行利率加倍收取滞纳金。3、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交货方式为乙方免费送货,付款方式为转账付款。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4年印刷协议书》、《印刷、广告制品协议》、《印刷制作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广告制品的印刷制作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印刷制品,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4年种都种业广告制作印刷费用清单》(1月-12月),2015年7月28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其欠付原告2014年1月-12月30日的货款423473.84元。根据《2015年种都种业广告制作印刷费用清单》(1月-8月),被告确认原告2015年1月-9月30日共向其供货金额为326801.7元。诉讼中,原告主张其要求被告支付的货款系前述清单载明的金额,共计750275.54。


  • 2017-03-20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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