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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泽XX与被告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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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强律师
让被告免除了高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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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3日,原告泽X与被告沈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XX*号**花园3栋2单元5层3号房屋,房屋价款为838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第2条约定卖方保证拥有该物业合法产权证明及享有完整所有权或相关法律文件;第5条约定买卖双方必须于2016年7月5日或之前,至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及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协同前往,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违约;第7条约定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卖方须于收到全部房款将物业交予买方使用,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8月19日,原告通过转账和贷款,共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28000元。2016年8月15日,案涉房屋由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权证号为监证XXX;同时原告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XX银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尚未支付给被告的1万元房款中,扣除被告应当支付的水费、电费、物管费等,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购房款6140元。

  经2016年9月19日在武侯区政务中心国土分中心查询,案涉房屋的国土证武国用(2014)字第8923号,因被告的原因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案涉房屋上的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的查封状态已经显示为“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房屋转让合约、收据、银行流水、武侯国土分中心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1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 2017-01-04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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