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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法院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7)豫1325民初2753号
合同事务
张杰鑫律师 在线
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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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首先根据法律依据给原告分析该案件的风险及利弊;然后,根据案件情况帮助原告搜集、整理证据材料,自己准备代理意见等开庭材料;最后,在我的努力下为原告争取到五万元的保险金

案件详情

  2015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保单号为2100XXXX29365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B款(2014版)两份,保险金为20600元;2016年1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保单号为2100XXXX64607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4版)5份,保险金为51500元。2017年7月24日,原告因头疼,精神抑郁等症状,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种叫做胆脂瘤的良性脑肿瘤,并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良性脑肿瘤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属于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理赔时却按照轻型疾病进行理赔。后,原告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

  原告是一个很实在的农民,他的身体还非常不好,又患了其他疾病,而且还有三个孩子,两个正在读高中,这两个孩子在知道了他父亲得病后,学习成绩有所下降。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减半收取了他的代理费,并据理力争为其争取到50000元的保险金。开完庭之后,原告给我说,我是真不想打这个官司,老是害怕输。我说,咱们在理的事,就应该极力的去争取,不要害怕,有我在,我就是来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的。原告很认同我的说法。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告诉广大的当事人,遇到事的时候,不要想太多,只要我们在理,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正,而这个公正的取得需要我来帮你实现!

  随时欢迎广大的当事人向我咨询,询问法律问题,我将用我专业和真诚的服务,为你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 2017-11-16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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