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保单号为2100XXXX29365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B款(2014版)两份,保险金为20600元;2016年1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保单号为2100XXXX64607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4版)5份,保险金为51500元。2017年7月24日,原告因头疼,精神抑郁等症状,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种叫做胆脂瘤的良性脑肿瘤,并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良性脑肿瘤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属于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理赔时却按照轻型疾病进行理赔。后,原告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
原告是一个很实在的农民,他的身体还非常不好,又患了其他疾病,而且还有三个孩子,两个正在读高中,这两个孩子在知道了他父亲得病后,学习成绩有所下降。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减半收取了他的代理费,并据理力争为其争取到50000元的保险金。开完庭之后,原告给我说,我是真不想打这个官司,老是害怕输。我说,咱们在理的事,就应该极力的去争取,不要害怕,有我在,我就是来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的。原告很认同我的说法。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告诉广大的当事人,遇到事的时候,不要想太多,只要我们在理,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正,而这个公正的取得需要我来帮你实现!
随时欢迎广大的当事人向我咨询,询问法律问题,我将用我专业和真诚的服务,为你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