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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1000元工资被打死,法院却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 劳动工伤
  • (2016)粤0113民初993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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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和郭老板需要向死者家属赔偿68万元。对着那天大的数额,肯定有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中级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终于笔者代理的郭老板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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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1000元工资被打死,法院却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导读:他,樊XX,一个光棍,建筑工人。2014年春节期间,工地上的工友都回去过春节了,他与工友蒙XX不回去过春节,被工头郭XX安排留在工地看管工具和酒水,同时郭XX支付工资,并支付伙食费等福利待遇。2014年1月20日左右,郭XX向他与蒙XX支付工资。郭XX怕蒙XX明年不跟他干活,在给工资当中将其中的1500元放在樊XX那里,后来因蒙XX没有钱,樊XX将其中500元支付给蒙XX,最后还有1000元工资在樊XX处。樊XX按照郭XX的意思,即为了让蒙XX继续留在工地工作,就将部分工资伙食费扣起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2014年2月3日19时许(农历正月初三),双方又因为工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致樊XX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樊XX的近亲属是一个哥哥和两个姐姐,为了获得赔偿,他们委托了律师打官司。凶手是一个民工,烂命一条,何况被判了死刑,肯定是没有支付高额赔偿金的能力,就算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家属干脆不要求凶手赔偿。

  剩下的木业公司和建筑公司是有钱的主,这个是必须告的,包工头郭XX再怎么说也是一个老板,在家属眼里是有能力赔偿的,顺便告上去!郭XX委托了笔者做代理律师。

  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和郭XX需要向死者家属赔偿68万元。对着那天大的数额,肯定有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中级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终于笔者代理的郭XX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金。

  下面是判决书(略):

  本纠纷三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第一次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4)穗番法民五初宇第1418号民事判决,随后因被告郭XX、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
年9月12日作出(2016)粤01民终979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以上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

  539100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丧葬费37122元
;3.本案的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平某公司是某某商务中心项目的发包人,某类公司、公司将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即被告郭XX。死者樊XX与加害人蒙XX都是郭XX找来做工的。被告向樊XX与蒙XX支付工资等待遇,但没有安排好工资支付问题,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进而造成樊XX被殴打致死的悲剧。被告某某公司辩称:
其已将某某商务中心的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此工程的具体施工、人员管理事宜均由某公司负责,本案与某某公司无关,不应承担何赔偿责任。

  被告郭XX辩称: 虽然是我雇请了樊XX到工地工作,

  但春节时我没有拖欠工资,工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本案应

  当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蒙XX,而并

  非三被告。本案是合法用工,并非非法用工,三被告不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 公司已将工程发包,公司与樊XX不存在劳动关系,樊XX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没有得到认定。

  原告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的赔偿办法赔偿,没

  有合法依据,理应驳回。此外,在春节假期期问工地是停工

  并由我司安排专职保安对工地进行封闭管理的,是不需要工

  头安排人员留守及实施酒水工作。经审理查明涉案死者为樊XX,原告樊XX为其哥哥,原告樊XX与樊XX二人为其姐姐。

  2013年,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将其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的大石某某木业二期建筑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承建。被告某公司再将上述工程中部分混凝土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郭XX个人。被告郭XX承接以上劳务工程后雇请了包括蒙XX与樊XX在内的数十名工人在上述工地务工。在2014
年春节假期停工期间,被告郭XX再雇请了樊XX、蒙XX,并安排该两人在上述工地留守。2014年2月3日19时许,蒙XX与樊XX在广州市番禺区XX某某工业区某房地产员工宿舍内因钱款纠纷发生争斗,蒙XX当场将樊XX击打致死。案发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蒙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2014年7月29日,三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三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 1.被告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壹级等。2013年12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就

  被告某某公司大石某某木业地块二期商业办公楼工程核发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显示施工单位为被告某公司。

  2.庭审中,被告敏提公司与郭XX均确认郭XX无建筑工程施

  工资质,并均确认樊XX为被告郭XX雇请到涉案工地工作。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业已生效的二审(2016)粵01民终9790
号民事裁定,可确认案涉死者樊XX生前是被告郭XX以个人名义相募用工,用人主体是个人,面非单位,案件涉及的用人关系是劳务关系。同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进一步确认,虽被告郭XX在事发前是以个人名义从被告某公司处分包了大石某某木业二期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混凝土劳务工程,且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但事发期间以上混凝土劳务工程已停工,樊XX、蒙XX是在以上劳务工程停工后再被被告郭XX以其个人原因临时雇请的,樊XX、蒙XX在此期间是按郭XX个人的要求及利益提供劳务,并无证据显示被告某公司有要求分包工程的工头需在春节假期期间安排人员留守工地。此外,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樊XX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的。原告方至今亦未能提供劳动部门认定樊XX的死亡属工伤事故的证据。因樊XX与三被告间均不具有劳动关系或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为此,原告提出要求三被告或任一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子采纳。

  综上,因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且原告方在本院进行

  法律释明后,仍坚持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起诉,为此,对于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全部驳回。

  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XX、樊XX、樊XX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本文,家属委托的律师,是以工伤和非法用工的案由提起诉讼,想追那两大公司和郭XX赔偿,但是,说是工伤,却没有《认定工伤决定书》,说是非法用工,单位却是证照齐全。故本案判决正确!郭XX第一次被判赔偿68万,到这个月完全胜诉,不用赔偿一分钱,他感觉,打官司,就像是坐了一回坐山车一样。他对我说,最想说的就是:当初没有委托错律师!


  • 2017-11-09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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