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
原告:唐XX 被告:邱XX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
2016年1月30日,唐XX与邱XX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XX、邱XX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唐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邱XX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邱XX暂时交由唐XX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邱XX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一直由唐XX抚养。2016年6月,邱XX要求接回邱XX,唐XX未应允,并向法院提起变更邱XX、邱XX抚养权的诉讼,并要求邱XX按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一,双方离婚时,因邱XX强行带走孩子,唐XX无奈放弃抚养权的证据;其二,提交了邱XX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其三,唐XX患有不孕症,婚生龙凤胎系人工授精所得;其四,邱XX已与唐XX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邱XX及其现任妻子未尽到父母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唐XX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邱XX抚养权,并愿意自行抚养邱XX,不需要邱XX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邱XX的现任妻子朱XX生育一女。
案件结果:举证实际抚养助女方夺回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易轶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因为双胞胎子女不同于普通兄弟姐妹关系,在抚养方抚养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会倾向于将双胞胎子女同时判归一方抚养。同时,我们得知邱XX现任妻子已经怀孕,易轶律师建议唐XX同时主张变更邱XX、邱XX的抚养权,以迫使邱XX在邱XX抚养权上的让步。
本案最终经判决结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邱XX变更由唐XX抚养。一审判决后,邱X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