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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举证实际抚养助女方夺回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17)京03民终913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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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害怕不能如愿夺回邱小妹的抚养权,唐女士在每次开庭前都极为忐忑,办案团队一方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实时进行安抚,另一方面贴心地为唐女士安排了专业的庭前辅导,帮助唐女士熟悉庭审流程,按照既定的诉讼策略应对法官的提问等。在庭审过程中,易轶律师恳请法官体谅唐女士作为一个年逾四十且患有不孕症的母亲对孩子的感情,并适时放弃邱小弟的抚养权变更请求,最终避免了唐女士与女儿的二度分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

  原告:唐XX 被告:邱XX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

  2016年1月30日,唐XX与邱XX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XX、邱XX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唐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邱XX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邱XX暂时交由唐XX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邱XX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一直由唐XX抚养。2016年6月,邱XX要求接回邱XX,唐XX未应允,并向法院提起变更邱XX、邱XX抚养权的诉讼,并要求邱XX按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一,双方离婚时,因邱XX强行带走孩子,唐XX无奈放弃抚养权的证据;其二,提交了邱XX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其三,唐XX患有不孕症,婚生龙凤胎系人工授精所得;其四,邱XX已与唐XX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邱XX及其现任妻子未尽到父母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唐XX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邱XX抚养权,并愿意自行抚养邱XX,不需要邱XX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邱XX的现任妻子朱XX生育一女。

  案件结果:举证实际抚养助女方夺回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易轶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因为双胞胎子女不同于普通兄弟姐妹关系,在抚养方抚养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会倾向于将双胞胎子女同时判归一方抚养。同时,我们得知邱XX现任妻子已经怀孕,易轶律师建议唐XX同时主张变更邱XX、邱XX的抚养权,以迫使邱XX在邱XX抚养权上的让步。

  本案最终经判决结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邱XX变更由唐XX抚养。一审判决后,邱X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7-02-15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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