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创业失利又遭婚变
原告:费女士 被告:许XX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胡XX律师
费女士与许XX系初中同学,费女士系某事业单位职员,许XX系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开始共同居住,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5年2月3日生育一子许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并自2015年5月16日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许XX一直随费女士生活。2015年10月16日,原告费女士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6年5月3日,原告费女士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庭审中,许XX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费女士诉请直接抚养许XX,并称许XX的月收入为80000元,并举证许XX目前月支出约为4000元,但是考虑到今后开销可能增大,要求许XX每月支付20000元抚养费。
案件结果:许XX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我方通过提交许XX的银行流水及其向他人出具的借条,举证许XX的平均月收入仅为60000元,且每月支出较大,因许XX带领着一个保险营销创业团队,每月的高额收入需支付团队员工工资、房租、平台费用等运营支出,实际处于负债状态。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不和并长期分居,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因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婚生子的直接抚养权,因其不满两周岁,且自双方分居开始随原告共同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判决婚生子许XX由费女士直接抚养;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情况、社会一般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求,判决许XX每月支付婚生子许XX30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