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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立案到判决只用了42天

  • 劳动工伤
  • (2017)粤0183民初7303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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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2017年11月2号收到判决书后,不服,16号向法院起诉,2017年12月28号,法院就下了判决书,判决单位需要赔偿127719.5元。

案件详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法院,给广大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年轻法官长着早生的华发,拖着疲惫的身躯,露出憔悴的面容,迈着匆匆的步履。这实际上是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在法官身心状况上的真实反映。

  我国诉讼程序中还存在着程序倒流现象: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还可以再次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审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这样案件审理再次回到诉讼程序的起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倒流现象,使得案件审理陷入循环往复之中,当事人无法得到确定的生效裁判。其结果是大量案件反复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内来回运转,给法院法官增加了额外的工作负荷,加重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笔者曾经一个标的额不到两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件,打到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证据没有进行质证,然后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判决后,单位再上诉,造成时间跨度两年!

  另外,审理的法官对于是一些自己拿不定主意如何下判决的案件,采取拖时间的办法,拖到双方当事人身心交瘁,疲惫不堪的时候,逼当事调解,这样法官就不会为判错案买单了。

  笔者最近在广州市代理了一个工伤案件,却是出奇的快,只用了42天就出结果了。

  小X16时就出门打工,2016年11月16日,在操作冲床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造成左手拇指缺损。2017年3月18日,被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认为工伤。2017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7年7月6日,向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10月11日,仲裁裁决书出来,裁决五金厂需要支付小X各项工伤赔偿金127719.5元。

  单位在2017年11月2号收到判决书后,不服,16号向法院起诉,2017年12月28号,法院就下了判决书,判决单位需要赔偿127719.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2017-12-28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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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和周边地区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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