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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调解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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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在侦查阶段就适用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程序结案,其积极意义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方面,本案和解结案,使得我国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本案及时和解结案,避免了本案继续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第三方面,也充分证明,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案件,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对案件处理有实质上的帮助,甚至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卞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受害人李X和李X某于2015年7月18日报案,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立案侦查查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4点,卞X因其姐姐长期积累的家庭矛盾导致纠纷,召集多人参与双方发生的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对方李X和李X某轻伤。李X和李X某一致指认卞X为直接伤害人。

  卞X因此于2015年9月2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双方在辩护律师参与下,在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书,同日,卞X被释放并撤销案件,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过程]2015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委托戴金强律师作为卞X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戴金强律师于当日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于2015年9月28日和2015年10月8日先后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卞X,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经过对案件情况的认真分析,戴律师认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此,建议当事人及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着重和解结案,以有利于亲情的修复与社会矛盾的良性处置。


  • 2015-10-16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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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大成中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刑辩学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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