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聪聪律师
通过质证对方提交的证据来否定他已经支付的辩解,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耿X与被告张某经协商,由被告夫妻负责联系工地,原告负责往工地运砖。2016年2月5日,双方经过结算,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砖款及运费141310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5号止今欠耿X砖款及运费壹拾肆万壹仟叁壹拾元整张福运(141310元)2016年2月5号田某。”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除付部分款外仍下欠62650元未付。庭审中,被告拿出多张收条,总款共计五万余元,经过原告耿X及代理人王聪聪律师的多次质证,对其辩解的已经支付了五万多元,十多张收条,一一质证。最终认定只有8720元系欠条中载明的款项,其余的均不是欠条中载明的款项。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款55930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耿X与被告张某经协商,由被告夫妻负责联系工地,原告负责往工地运砖。2016年2月5日,双方经过结算,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砖款及运费141310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5号止今欠耿X砖款及运费壹拾肆万壹仟叁壹拾元整张福运(141310元)2016年2月5号田某。”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除付部分款外仍下欠62650元未付。庭审中,被告拿出多张收条,总款共计五万余元,经过原告耿X及代理人王聪聪律师的多次质证,对其辩解的已经支付了五万多元,十多张收条,一一质证。最终认定只有8720元系欠条中载明的款项,其余的均不是欠条中载明的款项。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款55930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2017-10-20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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