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贺XX与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贺XX。


委托代理人张XX、李蕊,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以下简称XXX)。


负责人朱XX,XXX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XXX、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周XX


  • 2015-06-10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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