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
委托代理人张XX、李蕊,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以下简称XXX)。
负责人朱XX,XXX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XXX、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