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通过诉讼多要回4万元

  • 合同事务
  • (2017)晋0428民初9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通过诉讼多要回4万余元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1日22时30分许,韩X驾驶晋11111、晋22222号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常平高速行驶至29KM+400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其与前方同车道由步某驾驶的豫11111、豫22222号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司机韩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日凌晨司机韩X被送往平顺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551.5元。车辆晋11111、晋22222号挂号重型半挂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XX公司,在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及时的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但保险公司自现场勘查后既未给出受理意见也未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XX工贸公司多次找到B保险公司就赔偿一事协商,保险公司均借故拖延,无奈之下,为了及时恢复营运生产,XX工贸公司只好自行垫资进行修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XX工贸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的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对车辆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统计,本次事故中XX工贸公司先后垫付:1、司机韩X医药费1551.5元。2、第三者车辆修理费2800元。3、车辆高速现场施救费4600元。4、平顺至长子施救费4000元。5、修理车辆工时费。6、购买配件费98678元。根据以上项目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中给XX工贸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5000元迟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的损失,共计125329.5元。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韩X医药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工时费票据、购买配件费的票据、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7年10月21日,经过审理,长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28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XX公司120329.5元,案件受理费由B保险公司负担2500元。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几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通过诉讼及时的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XX工贸公司的积极肯定。


  • 2017-12-31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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