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诈骗罪,与2010年8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吉林XX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诉字(2010)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X,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6日,四平市XX发布关于四平市2009年第四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的通告,通告发布后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XX村民魏XX为得到更多的征用土地补偿款,将自己家的菜田(每平方米补偿34.2元)抢建成大棚(四平市XX公司对抢建的大棚按1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给予补偿),面积为1395.9平方米,并以抢建的大棚是原建大棚(2009年5月6日之前建成)要求开发商(四平XX公司)按原建大棚条件给予其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每平方米290元人民币),通过这种形式骗取四平XX公司土地补偿款265221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魏XX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任某某、张XX、高X某、霍XX、刑某某的证言;3、立案申请书、货币补偿协议书、承诺书、补偿书、占地现状平面图、抓获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XX无视国家法律,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合议庭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考虑。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XX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1、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四平XX公司明知被告人魏XX存在抢建大棚的事实;2、拆迁补偿方案本身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不存在欺诈问题;3、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虚设补偿项目,是四平XX公司决定的;4、四平XX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存在虚假成分及诸多矛盾;5、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四平市XX发布关于四平市2009年第四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款,将自己家的菜田(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34.2元)抢建成大棚(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100.00元),面积为1395.9平方米。但在2010年3月16日与四平XX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时,却谎称该抢建大棚为原建大棚,要求四平XX公司按原建大棚每平方米给予人民币290.00元进行补偿,通过这种形式骗取四平XX公司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65221.00元。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魏X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任某某(时任四平XX公司拆迁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四平XX公司在与被告人魏XX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并不知被告人魏XX抢建大棚的事实,由于群众反映,四平XX公司发现被告人魏XX利用抢建大棚骗得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2、证人张XX(时任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XX会计)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6日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四平市XX发布张贴关于四平市2009年第四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的通告。
3、证人高X某(时任四平XX公司拆迁补偿复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四平XX公司在与被告人魏XX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并不知被告人魏XX抢建大棚的事实,后期接到群众反映,进行再次复核时发现被告人魏XX存在抢建大棚的事实。
4、证人霍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XX第二次建设大棚的完成时间是2010年5月15日。
5、证人刑某某(时任四平市国土局征地事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经刑晓军调解,四平XX公司与被告人魏XX达成一致意见,对涉案大棚按原建大棚每平米给予人民币290.00元的补偿。
6、四平XX公司立案申请书,证实四平XX公司在与被告人魏XX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现被告人魏XX存在抢建大棚的事实,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7、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006、008号货币补偿协议书,证实四平XX公司与被告人魏XX已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
8、承诺书,证实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魏XX签订协议时坚称其所有的大棚是2009年5月6日(通告发布日)前建成的。
9、占地现状平面图,证实被告人魏XX抢建大棚占地面积为1395.9平方米。
10、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魏X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被告人魏XX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6日,四平市XX发布关于四平市2009年第四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的通告,通告发布后,被告人魏XX为得到更多的征用土地补偿款,将自己家的菜田抢建成大棚,面积为1395.9平方米,谎称抢建的大棚是原建大棚,要求四平XX公司按原建大棚每平方米人民币290.00元给予补偿,通过这种形式骗取四平XX公司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65221.00元。
以上证据互相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补偿合同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魏XX所有的涉案1395.9平方米大棚为2009年5月6日市政府发布公告之后建成的,在与四平XX公司签订协议时却谎称是原建大棚,隐瞒了事实真相,进而骗得补偿款人民币265221.00元,故对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魏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确有悔罪表现,故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魏XX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被告人魏XX非法所得人民币265,221.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魏XX非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宋XX
审 判 员:刘XX
代理审判员:杨 莉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