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1468号
原告:蒋XX,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廖XX,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明,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赵XX,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卜XX,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李XX,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唐XX,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蒋XX、廖XX与被告周XX、第三人赵XX、卜X、李X、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蒋XX、廖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XX、廖XX负担。
审 判 长 胡增辉
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