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案件财产众多双方互不相让
原告:何XX 被告:冯XX 被告律师:韩潼律师、吴X(实习律师)
何XX与冯XX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领证结婚。2015年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谈论离婚,随后双方分居,并分割现金、股票价值,经双方核算后,冯XX一次性转账10万元给何XX作为补偿。
2016年5月,何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次起诉因冯XX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3月,何XX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何XX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冯XX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此时,冯XX已经同意离婚,但两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车、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股票、公积金等财产,冯XX希望能至少保住两套大面积房产(即1号和3号房产)。
房产详情如下:
1号房产:2009年9月,冯XX支付95万元首付款,贷款120万元,以总价215万元购买了朝阳区望京某处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7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15万元,男方婚前个人财产20万元构成,目前尚欠贷款67万余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房屋估值约为1135万元。
2号房产(商住两用):2013年5月,冯XX支付48万元首付款,贷款48万元,以总价96万元购买了顺义区某处面积为50平方米的商住两用房。目前该房屋尚欠35万元贷款,该房屋尚未办理登记,房屋估值约为172万元。
3号房产:2014年12月,冯XX支付152万元首付款,贷款101万元,以总价252万元购买了顺义区某处面积为152平方米的房产。目前该房产尚欠贷款94万余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房屋目前估值为840万元。
车辆详情如下:
2012年3月,冯XX购买了奔驰牌轿车,并以自己名义上XX,由何XX使用。该车现在估值为28万元,XX虽不能通过正规程序售卖,但市场价值亦在8万元以上。在法庭上,何XX声称已将该车以20万元转卖给朋友。
2014年5月,冯XX以28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以冯XX名义上XX,由冯XX使用。其中,12万元购房款是来自冯XX售出其婚前的一辆轿车所得,该车现估值为16万元。
其他财产:
价值8万元的工艺品、饰品目前在何XX处;何XX是三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仅一家公司在重点经营,但经营效益不太理想;何XX和冯XX各有一份人身保险;双方的公积金、现金、股票、存款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有9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冯XX主张为支付购房首付款所借。
案件结果:本案经调解结案。
双方离婚;三套房产及未清偿房屋贷款归冯XX所有;冯XX在三个月内补偿何XX800万元;其他财产、债务争议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