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人去世继女未获得遗产
原告:丁XX、丁XX 被告:丁XX 原告律师:杨帅律师
1954年,丁XX与黄XX结婚,丁XX系再婚,曾与前妻在1943年育有一女丁XX。婚后,两人于1957年生育女儿丁XX,于1961年生育儿子丁XX。丁XX、黄XX及婚生子女丁XX、丁XX共同生活在北京,丁XX一直寄住在天津的姑姑家。
丁XX生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于1999年去世;黄XX生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曾于2001年获得北京市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东城房产”,估值550万元),于2013年去世。
丁XX系天津某单位退休职工,丁XX系北京某单位退休职工,丁XX系北京某单位在职职工。
黄XX去世后,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丁XX、丁XX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东城房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丁XX的继承权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黄XX的继女丁XX是否具有继承权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丁XX与继母黄XX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以及“丁XX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进行了充分举证、辩论。
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调取了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作为辅助证据,成功举证继女丁XX与黄X形成了“扶养关系”,丁XX对黄X尽到了赡养义务,最终为丁XX、丁XX赢回了该得的份额。
本案二审结束后,丁XX在法庭上抱着继母的照片痛哭流涕,丁XX已经年近七十,长期生活在天津,一直努力想融入父亲再婚后的家庭,青年时期三姐弟关系融洽,彼此书信往来频繁,但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小弟独占遗产,且向法院表示母亲根本不知道父亲有这个女儿,让大姐的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二审判决出来后,丁XX感谢我们为其完成多年夙愿,被法庭认可为家庭的一份子。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法院认定继女丁XX拥有继承权,黄X所有的东城房产由三继承人丁XX、丁XX、丁XX共有,各继承人均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