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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后,少判:桌XX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7)黔0103刑初7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永欢律师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经过本律辩护,最终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少判!

案件详情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经过本律辩护,最终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少判!

  判决书摘要: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桌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桌XX及其辩护人邓永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桌XX在本市观山湖区红街乾图中心广场A栋X单XXXX号XXX号房间内,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在被告人桌XX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8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查获毒品系甲基丙丙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桌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桌XX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桌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桌XX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实物相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桌XX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桌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桌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桌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2017-05-17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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