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何丽君,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1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X在本市潮王大酒店附近话机大世界手机店询问新款手机后,看到周围无人,将放在手机柜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97元的玫瑰金6S手机盗走,后将手机贩卖获利人民币90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徐X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谅解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住宿登记表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徐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以非法占有无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