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日原告陈X与被告蒲X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成华区某处的车位出卖给原告陈X,并约定在2016年8月30日前办理好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蒲X支付购房定金,并将款项存至共管账户,但被告蒲X未履行转移登记义务,甚至在2017年5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过户。后陈X诉至成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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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我所律师代理陈X参与法庭审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仅为房屋备案变更关系。帮助原告理清事情始末,发现被告说辞中自相矛盾之处,整理好本案中的重要证据,做好起诉的准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成华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蒲X的妻子汤X也应承担还款义务,判决解除原告陈X与被告蒲X签订的成都市存量合同,被告蒲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陈X定金,被告蒲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X损失,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X办理银行账户共管解除手续,同时被告汤X对被告蒲X的前述义务承担共同清偿和协助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