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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吉0381刑初38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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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 此案焦点在于涉案的房产证中“房照专用章”与“村镇建办章”的效力问题,办案过程中,调查走访了涉案房屋周边的农户,发现大量农户持有与被告人李某相同的房产证,且全部是在房管所合法办理,而当年办理该类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却已经下落不明,由此坚定了我为李某做无罪辩护的决心,但非常可惜的是,李某有一个张冠李戴的行为,最后只能做罪轻辩护,争取了缓刑。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宣示意义,众多农户的切身利益终将得以维护。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在办理自家两处无照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将编号为605和039的两个假房屋产权证提供给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两处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173250元和147589元,并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给予被告人李X两处127.75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两处房屋按无照房评估价值分别为72000元和681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吉春律师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提供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1、涉案房产证的公章使用不规范是某乡政府的责任,被告人李X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2、涉案房产证没有存档信息是某乡政府房管工作不规范造成的,不能以此证明李X持有的房产证是假证。

  3、依据航拍矢量图判定房屋建造年份,从而推定被告人李X提供假房产证是不严谨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涉嫌诈骗的数额不准确,涉案金额应认定为79471元,而非180721元。

  1、签订瓦房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告人李X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

  2、被告人李X涉嫌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79471元,而非180721元。

  三、被告人李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被告人李X涉嫌诈骗犯罪未遂。

  2、被告人李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确有悔改之意。

  3、被告人李X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具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矛盾点较多,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故在庭审时,我积极为被告人李X做罪轻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2017-09-30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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