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后,一般是要经过医院的治疗,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不过,对于一些小伤,也有不用怎么治疗的,有的工伤职工治疗两三天就上班的也有,这个也要看工作的强度。其实,法律上一般是会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如果职工上班了,就意味着放弃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就只能拿上班出勤的工资了。也有一部分的工伤职工,受伤后,就没有心情上班了,就算是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了伤残等级,也不去上班,这种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工伤职工超过3天不上班为由算自动离职,自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么真的如用人单位所想像的那样吗?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近的真实案例:
赵X为一名中年女性,2016年4月14日和丈夫一起从河北省邢台来到东莞一家木材经营部做出料工。2016年5月29日,赵X在工伤时不慎被木板砸伤右小腿,后公司送往医院治疗。
在出院后,医生写的建议休息期满后,再次回到医院找到主治医生继续写建议休息,这样反复了几次,最后竟然住院和建议休息的时间超过了一年以上。
2017年,东莞市社保局将她的这次受伤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7年12月25日,以经营部没有为她购买社保为由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营部支付经济补偿金6978元。
2018年4月2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经济补偿金6978元。
经营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一千个一万个的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2017年11月2日鉴定伤残鉴定等级后,不回单位上班,已经超过三天,应该属于自动离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方懒得答辩!因为经营部太无理了,是在浪费时间。
2018年8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其实,本文中的用人单位说冤确实也是有那么一点冤,鉴定结果出来一个多月的时间,对于劳动者不来上班,什么事情也不做,这就是用人单位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领悟透,如果用人单位聘请了专业的劳动律师来处理这个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话,是完全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做法就是:工伤职工拿到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就用快递邮寄通知书催促工伤职工及时回单位上班,超过时间则属于自动解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后保管快递单和通知书内容。这就完成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一个告知义务。
本文中,用人单位的最大败笔还是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