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郑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丽莲民初字第3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守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


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负担。


审 判 员 丁XX



代书记员 蓝XX


  • 2015-04-28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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