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7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X*,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高超,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殷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柳X*因与被上诉人杨X*、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X*第一次起诉的损失数额为2万元,评估报告作出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02,849元,但该评估报告鉴定的是受损服装的价值(残值)而非损失,一审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确认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不当。且本案诉争房屋漏水发生在火灾之后,房屋漏水与灭火积水之间是否有一定联系,双方对此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原审法院应在重审中针对上述问题,对被上诉人杨X*的损失酌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柳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那X
审判员 郭净
审判员 范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X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