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5民初827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曦律师
完成了委托人不想离婚的答辩意见。

案件详情

  原告:张X,被告:陈X。

  原告张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被告向我隐瞒其精神分裂病史,婚后被告病情发作另我苦不堪言。我们生活并不幸福,造成我精神极度抑郁。后来我因瘫痪被送入医院,期间被告扣留我证件及存折,也不到医院探望我,是我子女垫付了剩余医疗费用,我在养老院期间,实行到养老院要求分割存款及房产。现双方感情破裂,我年纪已高,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辨称:双方结婚20余年,相濡以沫,感情深厚。原告婚前即知晓我的病史,但仍愿意与我结婚。现双方年纪已大,步入晚年,彼此更需要照顾及精神抚慰,儿女的参与不能成为要求离婚的理由。双方感情并末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末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末破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末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和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


  • 2017-10-17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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