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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马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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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马XX。

原告蒋XX与被告马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7-17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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