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名爵6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XXX,价值7万元)、共同存款10万元,共计17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虐,动不动就砸东西,为了给女儿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忍气吞声,为了能够使被告有所改变,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但是于事无补,原告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代理人介入案件后,经被告陈述,原告诉状中所述并非真实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差甚远。原被告已经结婚长达16年,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女儿到13周岁一直都是被告在照顾,悉心照料,原告在外地工作,经常一年还回不了几次家,每次回家,都同原告吵架,要求离婚。但是被告认为双方毕竟结婚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并未到必须离婚的程度。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但是夫妻双方之间怎么可能存在不吵架呢,因此,被告在此并不同意离婚。婚生女也明确表示,愿意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不同意跟随原告。
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被告的诉请,未判决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表示愿意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双方都再共同努力一下,看到自己的缺点,看到对方身上的优点,共同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睦。最终,当事人非常满意代理人的代理,并且保留相关婚生女愿意同被告生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