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寿光圣城XX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北XX,身份证号:*********.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扶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系自由恋爱,两人于2012年春相识,于**年**月**日在寿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由被告扶养,原告刘XX不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刘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