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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满意的结果

  • 刑事辩护
  • (2017)津02刑终439号
刑事辩护
刘伟律师 在线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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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上诉二审案件,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委托律师,造成了一审的不利结果。在二审中当事人委托笔者作为其辩护人,笔者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二审法院查阅一审卷宗,对一审中的证据提交了辩护意见,一审中定罪的证据有问题,不够充分,笔者在查阅卷宗详细阅读之后得以发现,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将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到承办法官处,并做了详细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A某做饲料销售的生意,2016年B某找他购买XX饲料,A某便从外地找到XX饲料的货源,当时就进了一批货,分别卖给了BCD三家。B家是养奶牛专业户,待奶牛吃了饲料数日后,发现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于是奶厂拒绝收购B的牛奶,B认为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就是因为A卖的饲料,于是报警,A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委托人是A某自己,因为是一审被判处了缓刑,暂时自己是自由的,可以来事务所自己委托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二审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查阅并复印案件材料,经过仔细查阅卷宗和认真的分析,承办律师确定辩护思路:此案件,证据存在问题,尤其是定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A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此证据能够被排除就能够获得案件的胜利。承办律师根据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通过多方面的论证关键证据的不合法性,予以排除其证明力。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证据存在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天津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就本案而言,其实A某确实是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存在问题,如果一审辩护人能够抓住这个关键的辩护要点,此案在一审中就能够获得成功,所以当事人或者家属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 2018-01-12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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