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被控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6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林波律师
帮助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情节较轻并赔偿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6日20时30分许,本市天河区石牌城管执法中队甘某、陈X、陈X某等工作人员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的安排,针对本市天河区石牌东XX乱摆卖占道经营的现象进行清查整治,三人清查至本市天河区石牌东XX某餐厅门口时,被告人王X在该餐厅门口占道卖烧烤,被害人甘某上前劝止,被告人王X拒绝接受,用言语威胁执法人员,并手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甘某的左手食、中、无名三指远端指节划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伤情属轻微伤)。同日,被告人王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人意见:1、城管人员执法时没有对王X进行权利告知,而是直接上前收缴王X的经营工具,城管人员存在违法执法的情况;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X持刀伤害城管人员;3、被告人王X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4、王X系初犯。5、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犯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王X承认基本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环高缓刑。判决:被告人王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2015-09-25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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