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粤01刑初2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林波律师
通过仔细阅卷,发现被告人情节轻微,且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凌XX、彭XX驾驶“XX”船搭载被告人周XX、康XX、李XX、刘XX、林XX从广州二虎锚地出发前往香港南XX附近海域从两艘油船上过驳燃料油,未经申报入境欲前往目的地新塘西XX,在途径南沙XX对开水域时,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检验,过驳的燃料油为RGM380号燃料油,燃料油数量为581.6吨,价值人民币XXX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为人民币865184.31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XX、周XX、彭XX、康XX、李XX、刘XX、林XX均受雇于同案人罗XX(另案处理)。被告人凌XX为该船船长,联系加油船舶,驾驶船舶、指挥过驳等工作。被告人彭XX负责与被告人凌XX轮流驾驶船舶。被告人周XX负责油料的计量、过驳等工作。被告人康XX负责操作过驳燃料油的机器。被告人李XX、刘XX、林XX负责帮缆绳、接油管等工作。

  辩护人意见:彭XX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情节较轻的从犯,且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可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凌XX、彭XX等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2018-12-14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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