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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薛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苏0102刑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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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是南京市第一起因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因为该案公诉机关证据充足,故对于薛某的定性没有问题,故本律师作为薛某的辩护人从自首、坦白、初犯罪轻辩护的角度出发,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薛某获判刑期与其已羁押天数一致。

案件详情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刑初5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薛XX,男,1995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17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豪,北京XX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薛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薛XX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X在南京长江二桥高XX上,驾驶苏A×××××的轿车以随意变换车道等方式,二次对马X驾驶的轿车快速追赶并超越该车。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车辆与被告人薛XX驾驶的苏A×××××轿车在南京市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等地,随意压实线变道,曲折穿插,相互追赶行驶。经鉴定,二名被告人在隧道的瞬间速度超过限定时速10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薛X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亦不持异议,仅提出被告人李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犯危险驾驶罪亦不持异议,仅提出被告人薛XX有自首情节,归巡查后如实供述,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在南京长江二桥高XX上行驶时,看到马X驾驶的牌号为苏A×××××的XX小型轿车从其旁边驶过,其以随意变换车道、占用应急车道、超速行驶等方式,两次对马X驾驶的XX轿车进行快速追赶并超越该车。

  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九华山隧道时,看到被告人薛XX驾驶的牌号为苏A×××××的XX小型轿车从其边旁快速经过,两名被告人随后驾车在九华山隧道及西安门隧道等地,随意压实线变道,曲折穿插,大幅度超速相互追赶行驶。经鉴定,二名被告人在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的瞬间速度均超过限定时速100%。

  次日,被告人李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薛XX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证人马X、张X、王X、李X、柳X、孔X、魏X、赵X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材料,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到案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薛XX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薛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薛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海

  人民陪审员 胡天翔

  人民陪审员 盛玉景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宫XX


  • 2018-03-09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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