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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0523民初7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拿回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案件详情

  2005年1月24日,被告赵X向原告陈XX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陈XX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一分。欠款人:赵XX。后被告于2013年归还本金10000元,于2014年归还了10000元,利息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400元(本金20000元自2005年1月24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2013年1月24日止,另加本金10000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XX与被告赵X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赵X向原告陈XX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10‰,后被告赵X经催要,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1月24日(借款本金归还数额及归还日期系原告当庭自认)归还本金各10000元,利息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陈XX要求被告赵X归还借款利息20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请的认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XX借款利息20400元。


  • 2016-05-24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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