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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万xx、尹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皖0523民初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顺利拿到两原告拖欠的借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详情

 

  万xx、尹XX因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8月13日向张XX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为担保债务履行,万xx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2016年11月17日万xx偿还了本金20000元及13个月的利息7800元,余欠20000元及利息未给付。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万xx、尹XX因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8月13日向张XX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万xx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期间万xx、尹XX还款了20000元及利息,余欠20000元及利息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xx、尹XX向张XX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万xx已给付张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800元,对余款20000元及利息应继续给付。张XX与万xx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万xx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xx、尹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至2016年11月13日,自2016年11月14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万xx对被告万xx、尹XX的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2017-03-09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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