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X,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5年9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X笑律师。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饶X、高X1、高X2、张X、徐X1在和县姥桥镇xx南路的张X家、xx村委会王九村王某1家、x村费某家开设赌场,以“四子宝”形式赌博,累计抽头盈利30000余元。被告人饶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饶X能如实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饶X文化程度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饶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饶X、高X1、高X2、张X、徐X1在和县xx镇xx路的张X家、xx村委会王九村王某1家、xx社区xx村费某家,利用办丧事之机开设赌场,邀集他人以“四子宝”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饶X负责联系场地、收取头子钱,被告人高X1负责邀集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高X2监督并保管头子钱,被告人张X负责招呼前来参赌人员并参赌,被告人徐X1负责站岗放哨。赌场开设十余天,每场参赌人员均达十人以上,按照赢钱数额5%的比例抽取头子钱,累计抽取头子钱30000余元,扣除开支后五被告人均分。
判决如下:被告人饶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饶X的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