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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XX与程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邸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高X,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XX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邸XX诉被告高X、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69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施 君


审 判 员  章XX


代理审判员  宋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7-02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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