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高X,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XX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邸XX诉被告高X、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69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施 君
审 判 员 章XX
代理审判员 宋XX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