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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顺利拿回货款2.54万元

案件详情

  1996年9月16日,被告张XX向原告王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由张XX欠到王XX成包费10400壹万零肆佰元正,配件3800元整,叁仟捌佰元整,合计14200元,壹万肆仟贰佰元整,定于九六年九月廿二日归还,此据,经手人张XX,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199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XX人民币陆仟元正,张XX,97年3月15日”。1998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XX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正,(计1200元)欠款人张XX,1998年3月3日”。1999年元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王XX承包费贰万肆仟贰佰元正,欠到人张XX,99年元月24日”。上述合计债务为4.56万元。另,原告王XX当庭陈述4.56万元中的0.8万元债务转让由他人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XX向原告王XX出具四张《欠条》,其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民事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被告分别于1996年9月16日、1997提3月15日出具的《欠条》现已超过20年,故该部分债权,本院不予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其1998年3月13日、1999年元月24日出具《欠条》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XX陈述转让的0.8万元债务是1996年9月16日《欠条》中债务,因原、被告对债务清偿顺序未作特别约定,且1996年9月16日的债务先于其他债务到期,故原告该项陈述也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综上,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清偿2.5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清偿2.54万元债务;


  • 2017-08-10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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