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XX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