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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XX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6-12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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