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昆明XX第*公司和李XX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 劳动工伤
  • (2016)云01民终31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承波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满一年之次日起双方就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保洁服务外包第三人,并不等于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动变更为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李XX等与昆明公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一、案情介绍:

  李XX等的亲人赵**于2010年*月到昆明公交*公司下属某车场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1月,昆明公交*公司与第三人昆明*家政公司订立《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负责所辖某车队的停车场、公交车等卫生保洁工作。2015年10月*日,赵**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昆明公交*公司拒不认可与赵**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上诉人昆明公交*公司与赵**分别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赵**从2010年4月开始到上诉人管理的**车场从事保洁工作,根据证人赵*梅的证言,赵**系受上诉人管理,从事的劳动由上诉人安排;赵**人事的保洁工作属于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上诉人提交的《保洁服务合同书》将保洁工作分别承包给案外人**家政公司及第三人**公司,但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与赵**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
可确定上诉人与赵**于2010年4月至2015年10月*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确认赵**与昆明公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016-10-10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