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商标维权律师张沛铭代理重庆XX起诉南充某九街商标侵权案获得较高赔偿款

  • 知识产权
  • (2018)川13民初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沛铭律师
前期侵权分析、侵权证据保全。通过扎实的证据准确工作,最终起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案件详情

  重庆XX公司自打造九街商业项目伊始,其商业标识即被广泛运用于九街的房地产开发、商业运营管理、特色商业街打造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九街的宣传和使用。目前,九街已成为重庆乃至全国闻名的“夜经济”名片,是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的首批特色夜市商业街区。九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项目投资3.5亿元,2009年开工建设,2012年建成。商业约37000平方米,商务50000平方米。九街由东、西XX及九街广场、九街高XX构成,街区长约360米,采取共享与互补的商业模式,形成集餐饮、娱乐、休闲等业态为一体的时尚商业区。2011年九街即开始启动“不夜九街”项目的打造,自此,九街项目就被贴上了“夜经济”的标签。目前,九街已成为“旅游必达地、时尚先锋地”为主题特色的“重庆.不夜大九街”商业街区,形成重庆乃至全国闻名的夜经济的闪亮名片。

  2018年,重庆XX发现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XXXXX使用了“银河九街”,与重庆XX的商标构成侵权。3月,张沛铭律师与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一起前往该地进行了取证与保全,并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XXX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过判决,最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南充XX房地产公司所使用的“银河九街”与重庆XX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属侵权,责令立即停止继续使用“银河九街”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 2018-09-07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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