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会诉被告李XX、江苏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01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