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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会与李XX、江苏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劳动工伤
  •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乔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会诉被告李XX、江苏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01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崔XX


  • 2015-06-16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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