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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起诉离婚分财产,骨癌丈夫如何应对?

  • 婚姻家庭
  • (2014)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59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海洋律师
本案中男女双方各存在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男方因患重病需治疗,女方因怀孕无法工作,男方在治疗之前对女方应当予以照顾,尽扶养义务。在代理过程中,为男方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将法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向被代理人做了深入的解读。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徐**,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何XX,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肖XX与被上诉人杨XX扶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南法民初字第04123号民事判决。肖XX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XX的委托代理人徐**、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

  该院认为,夫妻之方出现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需要扶养的,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的义务。特别是在妻方因怀孕导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等情况下,夫一方更应不弃不离、尽心尽到照顾、扶养的义务。从本案看,虽双方当事人存在矛盾,但在法律上具有夫妻关系,杨XX因怀孕至收入降低乃至无收入境况下,肖XX无论从道义还是法律上,均应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本案上诉人认为生育保险金17253.3元没有依据问题,该费用因生育而实际产生,且现在无证据证明杨XX已实际领取,故该部分费用目前应由双方分担。杨XX一审请求的费用系其怀孕、生产期间的生育费、护理费、生活费和租房费,该费用大部分产生的时间在2013年8月之前,即肖XX2013年8月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之前。因此上诉人请求不向被上诉人支付扶养费理由不成立。对于上诉人要求杨XX支付其已产生的医疗费和检查费,属另案解决的问题。综上,上诉人肖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肖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杰

  审 判 员  胡 军

  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 2015-06-25
  •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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