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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黄民初字第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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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夏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高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高X承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4-10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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