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
被告:艾X
原告和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价值60000元XX弗牌小汽车一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庭审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身份证、结婚证、判决书等,被告提供的证据为:某村委会证明、病历记录、对话记录等。其中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主要为征地款分配时明确了分到被告名下的款项有45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领到该笔款项。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购买XX弗牌小汽车一辆该车现在被告处,2017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2017年1月及2018年1月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两次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生活2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时,原告主动放弃对XX佛小汽车的分割并补偿被告2万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分割征地款的请求,没有证据表明应由原告负责归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XX佛小汽车归被告所有;3、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