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要购买二手车,在2018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厦门XX限公司员工商谈购车事宜,于当天看中案涉车辆(东风标志牌DC7166TSBB,车辆识别代号:LDC9732****537095,发动机号:90***66),后经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试车,确认该车的里程数均显示为42197公里。原告根据该车公里数及试驾情况,同意购买该车辆,并于当天签署购车合同,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给厦门XX限公司的总经理黄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7月2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再次向黄日君转账购车款共计人民币83000元整。2018年8月6日,原告将车辆开至厦门XX某某4s店进行维护保养,期间检查时发现车辆悬架漏油,工作人员告知若在质保期内(3年内或者10万公里内),可以进行免费保修,但经4S店电脑记录查询得知该车早已在去年的11月8日就已超过97856公里,4S店认为案涉车辆已经过保,拒绝保修。原告认为被告詹某某与厦门XX限公司存在隐瞒并篡改车辆公里数的情况,与之进行多次协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被告隐瞒并篡改车辆公里数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识,因而购买该案涉车辆,现原告因此蒙受重大损失,有权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定金。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告与二被告的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
2、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定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经律师多方搜集证据及与对方进行谈判,双方最终于开庭前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返还退回问题车辆,被告返还原告的车辆购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