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边某某与被告人巩XX预谋后,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成立“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边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边某某和巩XX。2018年4月,被告人边某某和巩XX在许昌市租用办公地点,准备电脑、手机,并用广州号段的手机号码注册大量微信号用于实施诈骗。随后二被告人招募刘XX等多名业务员,对业务员按照固定话术进行培训,然后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古董收藏爱好者的客户资源,由员工冒充公司经理身份联系客户,通过与客户聊天沟通、在微信朋友圈发送虚假的古董成交的大额现金照片和视频等手段,骗取客户信任后以帮助客户宣传、推广交易古董藏品为名,以XX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所谓的“服务合同”,以推广藏品需收取合同制约金的方式,诈骗客户。截止2018年7月16日案发,被告人边某某、巩XX伙同该公司业务员刘X、方X、刘X、曹X、刘X、周X、李X、张X共诈骗客户101人,签订服务合同108份,诈骗金额共计183200元。所获赃款除以工资和提成的方式发放给该公司员工之外,剩余赃款由被告人边某某和巩XX二人平分。其中:被告人刘X诈骗金额共计35700元;被告人方X诈骗金额共计3800元:被告人刘XX诈骗金额共计30600元;被告人曹X诈骗金额共计22100元;被告人刘X诈骗金额共计20400元;被告人周X诈骗金额共计15300元被告人李X诈骗金额共计11900元:被告人张X诈骗金额共计5100元。被告人边某某、巩XX另伙同该公司其他业务员利用同样方式对杨X等5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签订服务合同5份,共计诈骗金额8300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认定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边某某、巩XX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XX、方XX,刘XX、曹XX、刘XX、周XX、李XX、张XX在其所参与的诈骗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曹XX、周XX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十被告人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