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异地殒命,法援助力维权
上海市XX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郑某驾驶的沪C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太仓市双凤XX沿新湖双湖XX由北往南行驶至严林桥处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向左借道的受害人万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受害人万X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和受害人万X负事故同等责任。
【办案过程】
受害人父亲万X某向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及时指派了律师为其代理损害赔偿事宜。经指派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受害人万X于2000年9月16日出生在贵州省威宁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新发乡新民村新XX,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在2016年跟随姐姐来太仓打零工,没有正式入职记录,直到2018年1月15日才办理了流动人口登记。于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锁定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那么究竟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呢?我们的方向非常清楚,双管齐下,需要组织两组证据,一组用来证明万X的经常居住地、收入主要来源地是太仓。指派律师向万X在太仓双凤XX租住地的基层派出所、村委会、村民询问并调取了基层派出所系统内的轨迹记录,显示:其在2016年11月28日到达太仓市双凤XX,登记的暂住地址是黄桥村二十组,服务单位是富源XX。同时申请法院调取了受害人万X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开户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XX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4月、5月、7月分别向该账户发放了工资。并说服万X近一年承租居住房屋的房东出具了居住证明,虽然只有一名房东愿意出庭作证,但是结合以上多组证明是可以证明万X在事发前一年多的时间内在太仓XX居住和工作的。另一组用来证明万X属于城镇户口,通过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万X户籍地自2015年10月已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有当地交通局发文规定在交通事故人损的计算中统一以城镇标准计算;并且当地村委会出具了受害人万X户籍地新民村于1980年之后便没有分配过土地,万X是2000出生的,没有分配到土地的证明。两组证据齐备下,无论从何角度论证,万远都应该适用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律师提醒】
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办理暂住证,租住可合法出租的房屋;出门在外,安全第一,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