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8川1923民初38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染律师
帮农名工索要劳动报酬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诉称:2016年3月到6月期间,原告受雇被告从事片石堡坎劳务。结束后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曾承诺2018年6月1日前付清,但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应诉,但答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实,自己目前应收的工程款未收到,现无力兑现,请求延期至2019年3月前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李XX受被告王某某雇请在四川省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砌堡坎。同年6月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报酬XX元。后经多次催收,2017年10月14日,被告给原告李XX书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占桔XX元……通江XX做工工资,欠款人王XX”。2018年2月14日,被告又承诺在2018年6月1日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告王XX所书立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王XX雇请原告李XX从事工作后,经结算下欠原告李XX工资XX元,并书立欠条。被告王XX应当向原告李XX支付所欠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资款3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