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在逃十年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6)晋0429刑初字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峰律师
能力促成双方和解。

案件详情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2016-01-29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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