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贩卖毒品九次判三年

  • 刑事辩护
  • (2015)壶刑初字第1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峰律师
判决中虽然只简单描述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在量刑时也予以了一定的考虑。在庭审中,辩护人当庭发现侦查机关所举相关证据有较多问题,辩护人改变辩护策略,转而作无罪辩护,虽然最终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但是量刑却在当时的量刑标准之下,这该罪的最低刑罚。

案件详情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2015-05-15
  •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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