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挥: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XXX、李XX在壶关县石坡乡东XX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咖啡因(俗称"面面")。
1、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XXX分两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克,获利300元。
2、2015年1月,XXX卖给申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25元。
3、2015年2月至4月,XXX分三次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9克,获利150元。
4、2015年2月,XXX卖给马某某毒品咖啡因35克,获利30元。
5、2015年2月至3月,XXX伙同李XX分三次卖给王某甲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克,获利450元。
6、2015年1月至4月,XXX伙同李XX分两次卖给申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克、咖啡因35克,获利225元。
7、2015年1月至4月,李XX分四次卖给孙某某毒品,共计甲卡西酮1.5克、咖啡因50克,获利325元。
8、2015年4月7日,壶关县石坡乡派出所民警对XXX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76.82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55.8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辩护人贾峰辩称:被告人李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